甘肃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甘中医大发〔2016〕2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和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为我校各专业学生进行集中见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习实训教学任务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教师指导与实践场所等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分类
第三条 我校实践教学基地分为临床教学基地和非临床教学基地两大类。
1、临床教学基地。指主要承担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临床教学任务的医院,分附属医院(直属、非直属)、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⑴附属医院。指由学校直接领导、建设下的附属医院,以及经省卫计委、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做为我校附属医院的医院,按隶属关系分为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承担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教学任务。
⑵教学医院。指与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地方、企业、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教学医院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⑶实习医院。指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企业、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学校部分学生的毕业实习任务。实习医院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2、非临床教学基地。指主要承担非医学临床教学见习、毕业实习任务的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药企业、经营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应遵循“注重质量、就近建设、合理布局、相对稳定、专业共享”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建设。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遴选的基本条件。
1、基地的主要领导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基地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2、具有相对固定的教学活动场所,能提供相关实践教学所需的技术装备、技术项目、病例(标本)及其他教学资源,且规模或数量满足教学需要。
3、具有一支稳定的师资队伍,职称、学历结构合理,有能力指导学生完成相关专业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践教学任务。
4、设有教学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教学管理工作。
5、每年承担一定数量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
6、能为学生提供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保障条件。
7、临床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原国家教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教育部、原卫生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和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甘肃省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实施意见》(甘卫科教发〔2008〕130号)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遴选建设的基本程序。
1、临床教学基地的遴选建设由教务处负责,专业所在院(部)、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⑴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实践教学的需求,以及设置临床教学基地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负责遴选与学校有教学协作意向的医院,提出临床教学基地设置意见,报学校审批。
⑵申请设置为附属医院的教学基地,双方签订教学协作协议书,经医院自评、学校复评申报和省厅复评认定三个程序进行。
⑶申请设置为教学医院的教学基地,双方签订教学协作协议书,经医院自评、学校复评认定、省厅备案三个程序进行。
⑷申请设置为实习医院的教学基地,双方签订教学协作协议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非临床教学基地的遴选建设由专业所在院(部)负责,教务处宏观指导建设。
⑴各院(部)应对拟建设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与教学基地所在单位进行协商,在征得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由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⑵各院(部)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教学基地进行评估,并将申请材料与评估结论报送教务处审核,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⑶审核通过后,各院(部)与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
第七条 学校与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签定协议生效后,需完成一届学生的毕业实习任务后,方可张挂“甘肃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牌匾,具体名称由双方协商确定。
1、临床教学基地挂牌原则上按照医院层次类型张挂“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教学医院 ”、“甘肃中医药大学实习医院 ”牌匾。
2、非临床教学基地挂牌原则上按照专业名称张挂“甘肃中医药大学××(专业名称或××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牌匾。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规划,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宏观管理,各院(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和落实。
1、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管理以学校教务处为主导,各院(部)、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共同做好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沟通。凡涉及本、专科学生在临床教学基地的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教学任务的安排由教务处负责统筹,院(部)配合组织实施。
2、非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管理以专业所在院(部)为主导,教务处协同宏观指导建设和管理。凡涉及本、专科学生在非临床教学基地的毕业实习由专业所在院(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对全校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统筹规划;负责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标准、评估办法及实施定期评估;负责实践教学基地设置、调整与撤销的审核;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签订和授牌工作;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状态数据的汇总、分析、总结;负责协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使用有关事宜。
第十条 各院(部)负责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具体管理、实践教学内容与进度安排及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各院(部)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建设标准;拟定实(见)习计划、大纲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评估和教学状态数据采集;协助做好基地实践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日常监控、教研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工作;做好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总结等。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的公共教学资源,应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提高各实践教学基地的使用效率。各院(部)实践教学任务需要使用其他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由专业所在院(部)向教务处提出使用计划,教务处负责协调相关院(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新办专业在专业申报时,应有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和方案。制定实(见)习计划、大纲和毕业考核办法等,在学生实(见)习前一年提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评估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指导后期实践教学工作,了解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评选为优秀的基地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基地,要求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十四条 各院(部)、相关部门要协助教务处解决好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协同基地共同做好学生管理、教育工作。各院(部)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定期检查指导,每学年向教务处提交一份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无特殊原因而拒绝接受学校实(见)习学生连续二年以上者,学校可终止与该基地的教学协作关系,并收回甘肃中医药大学授予的实践教学基地牌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印发日期: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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