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医药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强化学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中医药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考试。
第三条 教务处、各学院负责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服从监考教师或巡考人员调动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以及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故意销毁或撕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者;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七)事先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放在抽屉(含旁边抽屉)内或者写在手掌或者身体其他部位者;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在考试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五)组织团伙考试作弊者;
(六)考试前以任何方式获得试卷者;
(七)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累积作弊两次(含)以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分。
第十三条 考生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违规、作弊行为之一的,不予正常补考,须参加重修。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收缴或者暂扣,并收回考试试卷。考试结束后将填写完整的考场记录、试卷、作弊材料和工具等一同交教务处或者指定的考务办公室。
第十五条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全部考试工作人员予以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在《甘肃中医药大学考场记录》中如实填写违规考生的违规情节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如果考生拒绝签字,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由考试工作人员在《甘肃中医药大学考场记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上交的考生违规材料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凡属考试违规、作弊者,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检讨,所在学院要将违规、作弊者的书面检讨和有关材料,以及处理意见及时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 对考试违规、作弊学生的处分,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甘肃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具体申诉及复核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所有处分决定在全校予以通报,并归入学生档案。学校给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中医药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甘中医大发〔2017〕1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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