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甘肃中医药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
(甘中医大发〔2023〕70 号)
为 了加强学生课程重修教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 《甘肃中医药大学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章申请重修条件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课程指的是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
第二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在校生每学期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3门;
第三条以下情况学生可申请重修:
1.在校期间,学生所修读的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
2.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者;
3.旷考或考试违规作弊被取消课程成绩者不允许补考,须申请课程重修;
第四条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可在第二学期申请报名重修;
第五条需重修的专业选修课程未开课的,应选择相同学分的其他专业选修课程。
第六条结业换发毕业证或因学分绩点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在结业两年内申请课程结业重修。
第二章重修修读方式
第七条重修方式分为集中授课重修和自学重修。
第八条重修人数在30人(含) 以上的课程安排集中授课重修;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下,学生可进行自学重修。实践教学阶段学习学生(毕业实习、分段式教学、集中教学见习)需重修 的,不计入集中授课重修人数内,均以自修方式重修。
第九条集中授课重修的教学时数不低于原课程教学计划规 定学时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以自修方式进行的重修, 由课程所在学院落实教学 任务,指定教师进行辅导答疑(辅导时须由学生在辅导登记表上 签名确认,辅导次数不少于6次)、检查自修笔记,据此核定平 时成绩,或由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学生跟班重修,辅导教师负责出题、监考、阅卷、登分等工作,共计按8学时计入教师工作 量。
第十一条鼓励教师利用信息化资源和平台,面向重修学生开展网络教学、线上答疑等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形式。
第十二条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重修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章报名程序
第十三条教务处于每年六月、十二月下发重修报名文件,其中毕业生重修报名于每年三月初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文件要求的时间组织学生报
名。
第十五条重修费用按学校相关文件收取。
第四章教学组织
第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报名情况编排集中授课重修课 程表。课程所在学院组织相关教研室落实重修教学任务,督促任 课教师填写《重修教学进度计划表》《重修教学任务书》,并严格 按照重修课程表时间、地点上课。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的, 线上学习内容由任课教师指导学生自主学习,线下辅导按照课表 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五章重修考核
第十七条重修课程的考核,于重修结束后由各课程所在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重修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第十九条重修课程的重修总评成绩按照过程性考核成绩占 5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 50%进行评定。重修后课程总评成 绩≥60 分且<70 分者,课程最终成绩记为 60 分;重修后课程总 评成绩≥70 分者,课程最终成绩记为 70 分。
第二十条 重修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按照《甘肃中 医药大学试卷评阅及装订归档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存档,并将学 生成绩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 级有关政策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 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中医药大 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废止。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 本科学生,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印发日期: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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