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医药大学分段式临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中医药大学分段式临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甘中医大发〔2017〕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后期临床教学工作,提高临床教学质量,更加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临床实践能力,深化教学改革,拓宽办学思路,促进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的紧密联系,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教学资源,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医学人才培养特点,我校对临床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等专业采取分段式教学模式。分段式教学模式为第1-6学期学生在学校内完成全部基础课程及临床基础课程的学习,7-8学期临床教学学生进入相应附属(教学)医院学习临床课程及开展临床见习,9-10学期在附属(教学)医院进行教学实习。(本办法适用于7-8学期临床课程学习管理,9-10学期教学实习管理另见《甘肃中医药大学毕业实习组织管理办法》)。
第三条 分段式临床教学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采取课堂讲授与临床见习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基础与临床、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紧密结合,提高医学生职业素养,培养综合素质高、职业能力强的应用型医学人才。
第二章 临床教学的管理
第四条 分段式临床教学由学校及教务处统筹安排,各相关院(部)及附属(教学)医院负责具体实施临床教学过程,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师培训。
第五条 教务处应加强与附属(教学)医院的联系、沟通,对分段式临床教学进行统筹安排,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大纲要求,下发分段式临床教学期间各专业开课计划及学生分配计划。
第六条 学生所在院(部)应充分发挥管理职能,配合教务处做好学生分配计划的落实及各种教学文件的传达、执行。学生在附属(教学)医院学习期间,各相关院(部)须组织年级辅导员深入各教学单位,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出勤情况,协同附属(教学)医院共同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和临床教学工作。
第七条 附属(教学)医院应建立并完善在分管(副)院长负责下,由临教科或医务科等相关部门组织,职能科室落实教学任务的教学管理体系;要成立相关教研室,教研室要建立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师主持的专业理论课和见习课两个教学组,保证各阶段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建立健全院长办公会定期研究教学工作、院领导定期检查教学工作、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等教学管理制度;要不断改善教学条件,增强全院教职工的教学意识,保证临床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应对分段式临床教学开展研究、监督、指导,建立并完善分段式临床教学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组织并开展临床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工作,提高临床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 临床教学授课教师职责
第九条 任课教师的选拔是提高分段式临床教学质量的关键。教研室应把医德医风好、教学意识强、教学水平高的教师派到教学第一线。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教学意识和责任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切实做好对学生思想和业务学习的指导,从严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临床理论课程授课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要求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方可承担理论授课。临床见习课程要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的主治医师或高年资(3年以上)住院医师担任。新任课教师须通过由附属(教学)医院相关管理部门与教研室组织的试讲,试讲合格后方能上岗。试讲资料留教研室、学生所在院(部)、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教师上课前须充分备课,每堂课要写好教案、讲稿,要预先准备和熟悉病例及授课内容。
第十一条 临床见习课程教学以床边教学为主,为保证质量,每个见习组学生为10-15人。带教教师应督促学生按要求认真填写临床见习记录表。
第十二条 在分段式临床教学授课期间,任课教师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相关教学任务,并按学校相关文件完成课程考核及成绩报送工作。
第四章 临床教学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须遵纪守法,要严格遵守学校和附属(教学)医院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医院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服从附属(教学)医院的领导和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联系教学单位。
第十四条 为保证学习质量,分段式临床教学期间学生无特殊理由一律不准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活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一)因病请假需有医生证明;因公事请假(外出开会、比赛等)需持有关证明;其他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请假。
(二)请假一天内任课(带教)教师批准;三天内由兼职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医院相关部门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请假由学生所在院(部)批准;两周以上的请假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请假于准假后方为有效,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
(三)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于返院后两天内补假,逾期以缺勤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见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上课迟到、早退超过十五分钟者,按缺勤论处;迟到、早退不超过十五分钟,但累计三次按缺勤1学时统计。
第十六条 学生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临床见习记录表(分段式临床教学期间临床见习记录的病种不少于80例),于见习结束交所在院(部)存档。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各附属(教学)医院承担的学生住宿费、管理费、理论与见习课课时费等由学校每年一次性拨给相关单位,具体标准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学生分段式临床教学期间产生的一次往返交通费及行李托运费由学校承担,由学生所在院(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及计划财务处核销,具体标准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其他各种费用均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附属(教学)医院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实施,如有原则变动,须报学校审批。
印发日期: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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